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婚姻登记服务便捷化、智能化需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福建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全省通办”适用于省内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即将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的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放宽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和涉港澳台、华侨及涉外国人的婚姻登记不在此次“全省通办”范围。
二、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务实措施统筹推进福建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工作,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切实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及人员配备等方面保障。
(二)各地要加大对福建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社会群众对相关政策的知晓率。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研究解决并向省民政厅反馈。
(三)各地要积极开展福建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实务培训,让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四)各地要大力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落实相关设备配置。2021年底前完成1978年以来缺失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全部缺失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并同步实现历史纸质档案的电子化。
福建省民政厅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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